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当地企业——海宝集团以还旧借新为名,四次骗取贷款共计4000万元。目前,涉事企业负责人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银行贷款罪,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宝丰县海宝集团在2014年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法人代表王某昌分别以实际控制的下属四家公司为借款单位,向宝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申请贷款4笔,共计4000万元。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王某昌指使相关公司负责人虚构购销合同、编造贷款用途,伪造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贷款申请资料,骗取农商行贷款4000万元。
判决书中宝丰县农商行工作人员证言显示,海宝集团4000万贷款资金全部用于还旧借新,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没有调查落实四家借款公司的实体经营状况,也没有核实这四家公司与同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用途,没有实际落实贷后检查工作,银行在此方面监管不严,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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