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此,北京住建委6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称,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此外,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补充公告是对购房资格审核工作的调整,本身不涉及政策收紧或放松的内容,而是基于具体资格认定过程进行的微调整。
严跃进进一步解释称,按照当前个税抵扣政策的规定,市民的工资收入中有部分是可以实现抵扣效应的,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内容。类似抵扣就使得部分市民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在个税缴纳方面就不会再有记录。所以北京此次出台的补充公告明确,对于类似情况,可以通过“原有个税+社保”的情况来认定,这样就使得部分没有完整个税记录的购房者可以享受购房资格。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表示,作为限购城市,北京之前的购房标准是需要连续缴纳60个月的社保或者个税,但因为个税政策的变化,出现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个税为0进而影响购房的现象。此次北京住建委对这一情况作出调控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顺应市场变化,基本上不会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造成影响。(记者杜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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