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2获赔00万元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时间:2019-06-12 15:21:00 来源: 法制日报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莫言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主要从事陶瓷锅生产与销售。莫言曾因受人请托,为被告股东董某题字1幅并合影留念,还在董某准备的书上签名落款:赠与董某战友。

2017年6月17日,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制作企业宣传视频,并上传至网络,用于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视频旁白称,“中国首位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在使用该科技养生锅后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邀请创始人董某到家做客,以战友相称,聊文学,聊陶瓷,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该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的金属致癌锅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

同年6月22日,被告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制作企业宣传广告,并上传至网络,用于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网页多处显著位置提到董某,且配图为董某与莫言的合影。被告还将莫言题词及照片放置于展厅,用于产品推介、误导消费者。其经营方式亦存在特殊性,即以发展运营商或代理商的方式推广销售产品,采取层级提成制。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其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从四个方面确定赔偿数额,一是原告代言的市场价值。原告作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在其未曾进行商业代言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场价格。

二是被告的过错程度。本案并非简单的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问题,被告在产品宣传中虚构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并且在视频中以画外音的形式将原告没有说过的话强加于原告,具有明显恶意。

三是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原告享有较高声誉且在商业代言方面非常谨慎,而被告的产品是养生锅,虽获得多项专利,但市场影响力不高,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有较高品质,被告的经营模式在社会生活中也常受到质疑。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原告呈现出来的形象与有良好声誉的作家形象相去甚远,被告编造原告所说的话即使从普通人角度看也缺乏起码的公允性、判断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代言无底线”的形象,对原告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四是侵权范围。案涉侵权方式主要有三种,视频、网页以及展示现场播放有侵权内容的视频、放置有侵权内容的宣传海报,截至2018年10月23日,视频点击量为7073人次。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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