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为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履职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1年7月创立的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目前公司注册资本32.27亿元,员工总人数2000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3.51%。
2018年4月2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公司下发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2018]9号),就招商证券作为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未能及时跟进监测该发行人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并督导该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等问题,对招商证券做出以下处分决定:(1)给予招商证券诫勉谈话处分;(2)责令招商证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19年5月27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于其官方网站发布新闻稿,招商证券下属子公司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招证香港”)因在担任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香港证监会对招证香港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港元的纪律行动措施。
2019年5月30日,香港证监会于其官方网站发布新闻稿,招商证券下属子公司招证香港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因错误处理客户款项有关的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被香港证监会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500万港元的纪律行动措施。
2019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号),认为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因此,北京证监局对该营业部作出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合规团队负责人或合规专员等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团队负责人或合规专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一定职级以上人员担任,并具有履职胜任能力。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投资银行、债券等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在15人及以上的分支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异地总部等,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总监有权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范围,并于相关会议召开前及时通知合规总监参加。合规总监有权出席或列席以下会议:
(一)董事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
(四)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会议;
(五)经营管理层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六)各类经营管理专题会议;
(七)有助于合规总监充分履职的其他会议。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为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履职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12日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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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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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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