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条款,一般将超过年化利率超过36%认定为高利贷。当然了,这只是民间意义上的认定,法律上并无对“高利贷”的认定,包括这个规定在内,也只是表明在法律上的“支持”与“不支持”而已。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有24%和36%这两条红线,利率在24%及以下的为法律绝对保护区;介于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去,双方协商同意即可;36%及以上的为绝对无效区。通俗的说法就是,借贷利率在月息2分及以下的才需要还,超过这个利率,出借人打不赢官司。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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