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例的介绍,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洪辉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 年7 月14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6 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适合简易程序,在8 月27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平安银行与被告洪辉道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借款21 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 年7 月5 日至2020 年7 月5 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告人仅支付至2018年5月4日第10期,累计偿还本金47338.35 元。
法院判决,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2%,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对于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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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新规施行,部分旧账也要适用新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新规”),已经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按照新的借贷规则,部分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下称“旧债”),也要适用新规则。以下小编将分类详细解析,哪些旧账可以重新核定利息,为了读者能够直观对照法律规则,首先把借贷新规的相关规则援引如下:
借贷新规第26条:“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借贷新规第32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借贷新规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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