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监管谁?如何监管?8日,江西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条例》进行解读。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围绕明确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手段、强化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1808.6亿元,占GDP比重7.04%,金融业税收278.7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比重8.6%,金融业已经成为江西省重要支柱性产业之一。
“个别地方金融业态监管规则尚属空白,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主体身份不明确,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缺乏。”韦秀长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明确执法依据,强化监管手段,有利于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
根据《条例》,监管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明确,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督管理方式。其中,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阅或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非现场检查可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管。
此外,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示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人员作说明等监管措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韦秀长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全力抓好贯彻实施。(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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