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享受“零关税”的设备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采选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金属冶炼和压延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小水电业、燃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等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清单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指出,“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
头条 21-12-08
头条 21-12-07
头条 21-12-06
头条 21-11-30
头条 21-11-26
头条 21-11-25
头条 21-11-24
头条 21-11-23
头条 21-11-23
头条 21-11-23
头条 21-11-19
头条 21-11-19
头条 21-11-18
头条 21-11-18
头条 21-11-17
头条 21-11-16
头条 21-11-16
头条 21-11-15
头条 21-11-15
头条 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