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
修订后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修订后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人工费、修理费等主要参数取值做了具体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实行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能够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提高管理效率。
上述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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