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义重大。
1999年,我国就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如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激发了市场活力;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实施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了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这些制度措施明显增强了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
但由于信用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高,社会信用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尚不匹配。主要存在以下尚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二是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三是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待提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四是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五是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
要解决社会信用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实现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的整合共享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比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探索实行“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推动征管服务方式更科学、管理手段更精准,让广大纳税人体验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中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信用修复的合力。科学界定可修复的失信行为,明确修复内容,规范与失信严重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和程序,逐项开展信用修复。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协调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惩戒领域的全覆盖。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将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深入研究论证社会信用立法中的关键、重大问题,跟踪已出台地区社会信用立法执行情况,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加快推动信用立法进程。
头条 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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