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缴纳为零但有社保的不影响购房资格。昨天,市住建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
按照公告,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时,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导致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今年年初,个税新政实施,在起征点提高为5000元的同时,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均可抵扣个税。新政实施后,享受优惠政策进而不用缴纳个税的人数大大增加。
但是,按照本市此前出台的相关要求,对非京籍家庭购房资格审核的个税认定标准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如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的,不能超过3个月。
考虑到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本市购房资格,补充公告对个税抵扣的新政进行了人性化调整,给非京籍家庭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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