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带幼女改嫁19年后离婚男方追讨抚养费败诉

时间:2022-03-14 05:27:04 来源: 九派新闻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都是发生在具体的时空中。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后离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未来养老,将会产生现实的、实质性的影响。然而,法律并未赋予继父母在离婚时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也未规定有提前索要赡养费的权利。下面这样一个案例,应当引起人们对跨地域老年离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基本案情:1999年,河北省廊坊的黄某,与来自湖南省的石女士登记结婚,石女士在与黄某结婚前生育一女张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自四周岁起至十九周岁,一直随其母石女士与继父黄某共同居住,现已工作并独立生活。2018年1月18日,黄某与石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黄某认为,其与石女士离婚后,张某随石女士返回湖南居住、生活,未来无法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要求石女士返还张某的抚养费。同时,以石女士具有欺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石女士对黄某主张的上述事实均不予认可,黄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石女士返还黄某抚养费人民币19.5万元;2.判令石女士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石女士承担。

■一审:继父有抚养义务 不支持索要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石女士之女张某自四周岁起与黄某共同生活,黄某对张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请求石女士离婚后返还张某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黄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08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继女有赡养义务 需要时可依法主张

上诉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黄某上诉称:石女士在其女儿张某刚刚成年,就逼迫黄某离婚,并带着女儿一起离家出走。现石女士母女二人已回湖南老家,使黄某即将面临老无所依。石女士的行为不仅给黄某造成财产损失,也让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与石女士结婚后,将四周岁的张某抚养至成年,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女的关系,张某对黄某负有赡养义务。黄某可待需要赡养时依法向张某主张权利。现黄某在离婚后向石女士索要张某抚养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黄某并无证据证实石女士有重婚、家暴、虐待等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故黄某请求石女士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7月2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0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周斐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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