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动不便
法官还可以“上门服务”?
没错!
人民法院为人民
就是要
想群众之所想
急群众之所急
解群众之所困
近日,滴道法院的郝法官,上门为一位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将“司法确认”送上门,为群众权益“上保险”,充分体现了滴道法院“多元解纷”的速度与温度!
刘某的丈夫郑某文于2020年3月去世,其名下有楼房一户,公积金账号内尚有43000余元,刘某因继承纠纷将其婆婆孙某、儿子郑某诉至滴道法院。法官在审查时发现,被继承人郑某文的父亲郑某山因病于2021年5月去世,其在郑某文的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已然发生了转继承,刘某的起诉状遗漏了郑某山的继承人郑某武、郑某艳。刘某这下难住了,刘某的儿子在外地务工,已经订好了火车票,而郑某武行动不便、卧床多年。
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5位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后,告知郑某按期返程,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并将公证书原件邮寄回来。与此同时,经滴道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官将涉案的4位当事人都约至郑某武家。
上门前,承办法官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调解协议、证据等材料,并初步拟定好听证笔录和裁定书。到达郑某武家后,与双方当事人核实了继承事实及调解协议等内容,当场对刘某、孙某、郑某武、郑某艳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两起继承案件仅用1个小时审结。
刘某当场拿到了裁定书,连连致谢:“太感谢了,本来两千多块钱的诉讼费省了不说,还没耽误孩子上班。”
近年来,滴道法院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线上、线下、院内、院外,全方位、多领域地开辟便民、利民纠纷化解的绿色通道。
那么,有的朋友就要问了
到底什么是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有哪些优势?
听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经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以及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如果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则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已被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
司法确认的优势在于:
省时——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省去了答辩期、上诉期等环节。
省力——当事人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的有效地址确认书以及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供法院审查,比举证过程相对正式的法庭审理更为简便快捷。
省钱——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确认服务,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司法确认制度
契合群众“便捷、高效”的解纷需求
可以打破人们的
传统观念和思维固化
即由传统的
“有纠纷,打官司”向
“有纠纷,找调解”转变
由“只认诉讼,不认调解”向
“只认调解,不认诉讼”转变
【来源:鸡西市中级法院网_法院要闻】
头条 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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