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星靳东与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3月,原告靳东得知被告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芜湖新百大厦”上发布了标题为《南四楼·精品男装【柒牌】“纵想真丝滑”全场夏季新款满100元送110·靳东搭配我的前半生》的文章。
(资料图)
原告勒东认为,其并未授权被告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性宣传,也未曾与被告存在任何合作关系。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大量肖像图片为其购物商城柒牌服装进行广告宣传,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并由此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原告靳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微信致歉不少于30日,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及原告审核认可;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252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于2017年7月17日在公众号上使用了原告搭配照片的事实无异议。但当时该照片系答辩人处工作人员在“柒牌”服饰官网上下载,因“柒牌”服饰官网上已有上述照片在先,答辩人处工作人员认为该照片“柒牌”服饰可合法使用,在此基础上才下载使用。该文章内容未有任何文字表述原告与其之间有某种合作关系;该张照片也明显可以看出系原告的“机场穿搭照片”,文章标题也标明为“靳东搭配”,因此并不会使浏览者误认为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者其他的直接联系、也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的商业代言。
被告认为,涉案文章点击量仅有198次、无任何转发、评论、收藏及点赞,传播力极弱,覆盖度及影响力极小,无任何商业价值,其无法因该条链接获取商业利益。
此外,因原告穿着“柒牌”服饰表现出的是正面成功人士的形象,被告认为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图片及文章内容对原告并无贬损、侮辱的意思,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未对其造成任何的负面评价,未对其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的25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载有靳东肖像的41张图片,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最终裁定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靳东经济损失5万元。
7月14日,九派新闻多次致电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未取得联系。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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