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任某某同李某某在禁渔区河段用电鱼工具捕鱼,电得渔获物重0.31千克,被民警查获。
【资料图】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任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移送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的不起诉决定书。
据不起诉决定书,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9日13时许,任某某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某河段采用敲石震鱼的方式捕鱼未果,李某某便提议用电鱼工具捕鱼,任某某同意。
李某某拿来电鱼工具在河里电鱼,任某某拿背篓装鱼。随后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某查获。
经称量,李某某、任某某电得渔获物重0.31千克。经查,李某某、任某某电鱼地点系禁渔区,禁渔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李某某、任某某所用渔具为电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2022年1月20日,任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23日,任某某签署义务巡河承诺书,承诺参与为期一个月的义务巡河。3月28日,任某某自费2000元购买鱼苗在桃溪河投放,修复生态环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任某某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通过义务巡河、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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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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