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点击蓝字看详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并对“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
选址最好靠近医疗机构、文体场所、绿地公园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宜环境优美,靠近医疗机构、文体场所、绿地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利用效率。
原则上设置于建筑物一二层
相关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坡道;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实现无障碍进出;安全疏散出口应不少于2个。
应日照充足、通风,远离危险区域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日照时数的要求。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应设置停车场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外观要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显眼处预留悬挂标识牌的位置,使用统一公共服务标识,不能以委托运营服务机构的品牌标识替代,让老年人清晰可见,安心享受服务。
建设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墙体四白落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材料环保,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运营:鼓励“公建民营”
鼓励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来源:湖北省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编辑整合:丁翾)
【来源: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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