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报道,4年间,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陕西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向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据华商报,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靖边县检察院检察官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某文身店所文。
【资料图】
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边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庞某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8月23日,靖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检察官冯小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整个庭审过程中,靖边县检察院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示证。
“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自己也有三个孩子,将心比心,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我坚决不会为未成年人文身了。”被告庞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
近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相关提醒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今年6月已施行
今年6月6日,《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出台,该办法围绕六大保护维度,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出以下规定:
家庭保护: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学校保护:开展教育,提高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社会保护: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网络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政府保护: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强化管控
司法保护:司法机关与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上游新闻、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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