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广东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
王某是一公司员工,因在午休期间玩手机外放,音量太大影响到了别人,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7次警告未果,后将其辞退。王某则认为,自己在午休时间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便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
州市中级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其他人员为前提。因双方对《员工工作规则》的真实性无异议,公司据此将王小石辞退是合法合理的,遂驳回王小石诉求。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毛成战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很明显属于弱势一方,因此《劳动法》及相关规定,都作出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公司将午休制度落实到《员工工作规则》中,完全合理合法,作为劳动者没有不遵守的理由,更不应该影响到他人休息。员工经7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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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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