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安徽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12月29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侯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项目验收、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5.9183万元。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化在担任亳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等职务期间,接受他人请托,为个人、亲属及亲属企业谋取利益,先后挪用公款610万元、70万元给相关公司使用,并以受贿等方式获取了个人利益。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侯化伙同他人为非法获取奖励资金,在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虚报相关投资说明、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利用其担任亳州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项目申报并通过审核,获取奖励资金1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侯化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在法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侯化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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