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国内企业针对苹果公司的起诉。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KON品牌持有方)正式状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
KON认为,苹果公司销售的iPhone、iPad等系列电子产品中,其App Store图标(iOS11版本)图案与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主要内容、结构、图形布局等主要元素几乎完全一致。
要求判令苹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含有图标的电子产品,并且要求对侵权设备发出禁令:包括iOS、macOS和苹果的其他操作系统以及相关的营销材料。
此外,KON还要求苹果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还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显示,KON诞生于2009年,是一个多元跨界的联合文化品牌,主营潮牌服装、鞋帽及箱包配饰等产品,主要针对崇尚个性与时尚的年轻人。
据悉,在iOS 11的beta测试期间,苹果公司在8月份更新了App Store的logo。苹果iOS 10版本的App Store图标为三支笔组成的三角标识,原图标与KON标识稍有差异。而升级后的iOS 11版针对App Store的图标做了修改,也正是由此引发了KON针对苹果的侵权诉讼。
据悉,此案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预计将在未来几周内作出判决。
这可不是苹果在中国第一起被诉侵权的案子。
2014年12月,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iPhone6和iPhone6 Plus 的外观设计抄袭了佰利手机(100C)的设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苹果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100C智能手机的专利权,后者的外观特征是侧面弧度和圆角。
不过后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并确认苹果公司并未侵犯深圳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IPHONE”产品虽已红遍大半个中国,而且几乎所有人都顺理成章地认为“IPHONE”商标只属于苹果公司独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201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在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新通天地公司)与苹果争夺“IPHONE”商标权一案中苹果败诉,而这也意味着苹果公司想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遭遇“滑铁卢”,因为新通天地公司在2007年已注册“IPHONE”商标,而苹果智能手机直到2009年才开始在中国正式销售。最终,新通天地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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