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继续审议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机关的产生、监察行为的规范等情况作出了规定。
明确职责新增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规定
草案从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实践出发,修改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免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监察权的行使上,草案明确指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同时,草案新增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规定。
规范监察措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女性身体
为规范监察行为,草案对监察措施作出了严格规范。
对技术调查措施,草案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在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方面,草案新增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此外,草案还对留置措施的场所、具体行为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规范。
加强监督设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
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在申诉方面,草案新增规定:监察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头条 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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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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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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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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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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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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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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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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