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连发3个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意在规范二手房市场。这3个文件将从4月15日起正式执行。文件执行后影响几何?中介费用如何收?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网友“朝阳青年”:二手房交易,中介费究竟向谁收?
主持人:按新规,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与中介签订合同。在中介费问题上,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中介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此次出台的新规对中介费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在新规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中介机构应该收取多少中介费,而是留由交易中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北京网友“春中昊”:“绕过”中介交易还要交中介费吗?
主持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委托后没有最终与该中介达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对于买房人而言,已经放弃同时委托其它中介买房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又通过其它中介买了房;买房人拒绝与所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成交;买房人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通过其它中介与该卖房人成交,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中介支付中介费。
对于卖房人而言,已经放弃委托其他中介卖该房屋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内又通过其他中介卖了该房屋;已经放弃自行出售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又自行出售房屋;已经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买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约定时间内与该买房人自行成交的,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中介支付中介费。
河北网友“紫青青”: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主持人:根据新规,如果买方或卖方所委托的中介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中介方面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卖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如果买方或卖方提供虚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中介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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