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于3月17日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海南公积金管理局同时印发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5年9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布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通知称,随着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回落,为减轻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根据相关通知的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根据印发的《管理办法》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情形: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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