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的(80周岁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在城镇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迁入地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新政策: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在城镇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迁入地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04 投资创业落户:新增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落户
根据新政,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进行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还将“社保、税款缴纳年限要求”由“连续缴纳年限”调整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之日以前连续3年调整为“4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2年调整为“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6个月调整为“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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