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的提议为新税法涵盖的公司设定了范围,规定了它们必须在一个国家开展多少业务才能在那里纳税,并确定在那里可以纳税的利润水平。其目的是让这些公司产品的用户或客户所在的政府有权对外国公司在当地赚取的利润征收更高的税。
受影响的公司将是那些跨境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OECD表示,它们在某个国家的收入应该超过7.5亿欧元(约合8.21亿美元)。他们还必须与一个国家市场上的客户进行“持续而重要”的互动,无论他们在那里是否有实体存在。
这部法案不仅适用于大型互联网公司,还包括通过分销网络在市场上销售零售产品的大型消费公司。OECD制定了公式,满足这些条件的公司将在特定国家缴纳税款,该公式基于设定的盈利能力百分比,但仍有待谈判。
法国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华盛顿会议应“提供必要的政治指导,以便在2020年就国际税法达成协议”。华盛顿之后,各国将展开更广泛的谈判,目的是为2020年1月份签署税法改革的13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一份大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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