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已成立事故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组、现场维稳组、医疗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和家属安抚组,全面开展相关工作。现场救援方面,因事发地点距离地面主提升井口达3.7公里,井下温度较高(事发地点温度达42°C),空气质量较差,救援工作难度很大。两个专业救援队采集了第一手井下有关情况数据,井口标高717米,事故发生处标高445米,事故发生点巷道高度2.2米、宽度2.5米。经分析研判,指挥部制定了救援方案,主要措施是通风降温;检测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加固巷道;尽快到达事故地点展开救援。
救援方案确定后,两个专业救援队立即调集风机、风筒等装备、物资进入巷道安装并鼓风通风。下午4时30分,现场温度由42℃降至37℃,二氧化碳浓度由1%下降至0.5%,氧气含量由16.4%上升至17%,具备实施救援条件。两个专业救援队44人分三个班次轮流进入井下开展二次塌方风险监测、安全监控以及搜救施工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已调集7台消防救援车、32名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照明灯、生命探测仪、破拆器材等设备到现场待命,调集市、县两级5台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现场做好相关救援准备。救援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据初步核实,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下午6时30分左右。经调查询问了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自行组织了救援,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南丹县公安、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报告事故,直至南丹县核查工作组于2019年10月29日凌晨4时10分进驻该企业后,也未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经公安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通过大量而细致的工作,直至2019年10月29日下午1时左右才初步核实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同时在调查询问过程中,还发现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藏匿入井人员记录、当天生产记录等资料,初步判定该企业涉嫌瞒报事故。
受困人数方面,公安等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核对具体人员信息。根据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自救的情况和最新问询情况,初步核查被困人员是11人(其中2人无生命体征)。
经核实,该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C450000201404 3210134795,有效期:2016年至2024年,矿区面积4.511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075米~-385米(国家85)高程开采规模12.0万t/a,开采矿种:锌、银、铅、锑、锡、铜矿)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桂)FM安许证字﹝2018﹞Y0007号,有效期:2018年04月23日至2021年04月22日)。(来源:南丹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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