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河南或将有“新动作”!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明确1】强化法院执行工作主体责任,消极执行、滥用职权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草案)》规定了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依法履职,公正执行案件,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各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要求严格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2】相关部门应配合法院,建立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让执行工作更高效,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
为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联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全省法院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要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如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与信息共享,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明确3】合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严禁超时限、超范围、超标的查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胡道才表示,《决定(草案)》突出强调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决定(草案)》规定,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区分被执行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依法、合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严禁超时限、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各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
【背景】1992年已有相关决定出台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是大家都很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很重视法院执行工作,早在1992年就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00年进行了修订,至今已有20多年,已难以适应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根据新的情况和形式,通过作出决定的方式,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依据。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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