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2月11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加强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监管办法》提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止。
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协助购房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项目预售过程中,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购房款应由购房人账户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转存入其它账户。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主体结构封顶、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竣工验收备案等5个节点分别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预售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开发企业凭《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由开发企业将监管账户撤销监管申请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结算手续并注销其监管账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办法》还提到,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变相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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