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第三方引流开户新规将出?证监会最新回应

时间:2022-02-23 10:03:13 来源: 券商中国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号建议的答复。对这份题为《关于对从事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机构加强准入管理的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将适时推动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相关规定的制定出台。

早在2020年8月,证监会曾就关于《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征求意见》)公开征求过意见。业内人士称,最终办法的发布,相较征求意见可能会有一些改动。

据了解,现在不少券商利用第三方平台引流,进行开户甚至交易,其中存在着合规、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这一业务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规定。《征求意见》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

相关规定将适时出台

2020年8月,《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结束之后,不少行业人士就开始期盼规定的正式落地。如今终于有了进一步的消息:适时出台。

券商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的现象比较常见。目前,在部分门户网站以及财经类APP上仍然可以看到不少券商的开户引流广告或者链接。开户是一方面,也有的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交易。公众所熟知的某APP聚集了数十家券商,登录账号之后就可以直接交易。

这一类券商通过第三方平台展业的现象,存在了很长时间。“一般都是实际上有在做,但是很少有公开主动宣传的,这一块一直没有正式规定,没有禁止,但是比较敏感,是个灰色地带。”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称,规定如果正式出台,某种程度上是为这一业务进行了正名,券商就可以更加规范的与第三方开展合作。

据了解,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风险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业务合规风险。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其次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最后是对行业生态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还对过渡期做了规定。本规定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就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方案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证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增加新客户或者提供新服务。

厘清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

证监会认为,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供证券服务提质增效,其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环境中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动是证券业务的线上化,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并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后方可开展。

为此,《征求意见》将厘清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作为重点规范内容,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征求意见》对展业行为进行了规范。首先是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其次是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再次是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最后是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征求意见》还要求强化内部控制。首先是要求证券公司事前开展内部评估、制定业务方案,并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同时,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其次是事中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最后是事后做好应急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大V引流开户被叫停

去年11月,监管发布的一份内部通报对券商和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认为,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监管称,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同是网络引流,监管为何对平台引流持规范管理的态度,但是对大V却是直接叫停?“第三方平台是券商租用的,展业主体还是券商自己,所以是可以的。但是大V导流的话,展业主体就成大V本人了,如果大V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那当然就不合法。”券商人士称。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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