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文图)“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4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现场获悉,其中包括“莲花”味精、“花花牛”乳业等知名品牌。
【案例1】
“莲花”味精遭遇“芯莲花”侵权
索赔200万元
某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健康公司)是“莲花”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采用以红色和绿色为主色调的包装,经过长期、广泛的市场宣传,“莲花”味精及其包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河南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在其生产的味精商品使用“芯莲花”标识,并采用与某健康公司近似的包装。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将核准注册的“鑫莲芯”商标,使用在由河南某公司生产的味精产品上,并予以销售。某健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某商行对河南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河南某公司赔偿某健康公司80万元,某商行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郑州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健良介绍,在巨大的市场利益面前,一些经营主体为快速攫取市场利益,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复制、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主观上存在攀附某健康公司企业商誉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某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2】
天津也有“花花牛”?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花花牛”是河南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乳业公司)的企业字号,亦是其使用在酸奶等主要经营产品上的商标。通过长期持续的市场经营及广告宣传,“花花牛”品牌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某(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品公司)也以“花花牛”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乳制品饮料,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某乳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饮品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其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某饮品公司行为侵害了某乳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饮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赵健良介绍,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核心要素的简称,是企业产品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应受法律保护。某乳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生产乳制品的公司,在河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字号“花花牛”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美誉度。某饮品公司与某乳业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其注册成立晚于某乳业公司,理应合理避让,但其仍使用“花花牛”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3】
烧烤店老板恶意发布虚假信息
惹商业诋毁官司
王某系郑州市上街区某烧烤店(以下简称某烧烤店)的经营者。李某某亦从事烤面筋行业,与王某具有竞争关系。李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王某经营的烧烤店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李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据介绍,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属于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当前,有的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虚假宣传,进行舆论抹黑,恶意打压同行竞争对手,企图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通过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分析和认定,打击和惩治了利用互联网平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对于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链接】
2021年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鲁某某、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顾某、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三:王某与李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四: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辉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五: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六:湖南某模板有限公司与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司法惩戒案;
案例七:中国农业科学院某果树研究所与淮阳县某家庭农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八:新乡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濮阳县某农资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九:河南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天津)饮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十: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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