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视野】武汉租赁房源信息核验新规征求意见: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撤除

时间:2022-07-15 09:03:17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4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公告,就《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图)

征求意见稿提到:

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备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条件;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核验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网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

(一)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电脑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下同)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依规设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分别获得由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机构信息编码(二维码);

2.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获得由市经纪平台生成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码(二维码);

3.房源真实有效。签订房屋出售(租)合同等业务资料,且出售(租)房源信息已分别获得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4.依法依规经营。未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对个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等效法律文书)等必要信息。网络平台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二、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及时向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分别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各网络平台应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身份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其中对于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还应当核实其是否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账户相关信息公示,未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网络平台不得为其发布房源信息。

(三)各网络平台在发布房源前,应核验房屋信息真实性。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联机交易接口核验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与发布房源信息一致,对发布房源信息与联机交易接口反馈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核实提交的出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信息是否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一致,对发布信息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

(四)各网络平台应做好发布信息审核,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禁止套用房源核验码发布其他房屋信息,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合并展示。

(五)各网络平台不得将在本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及房源核验码提供给第三方的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六)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

(七)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建立健全房源信息投诉举报和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发布房源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

各区房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门店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经纪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通知,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选择具有房源核验码的房源进行交易。网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线上平台的监督指导,要求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在醒目位置公示《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房源信息核验系统应用及政策宣传,引导租赁当事人建立完善房源信息核验意识,回避虚假房源信息,选择真实房源信息进行交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其内部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旗下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管控人员信息发布权限,分级管理,杜绝冒用信息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二)各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日常巡查检查,不定期对企业在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等方式从严处理。

(三)网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对未履行房源信息发布核验责任的属地网络信息平台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并向社会公示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同步废止。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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