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0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决定在省级全面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
通知称,通过前期各项工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已取得圆满成功。目前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运转良好,各代收银行业务系统和相关营业网点准备就绪,省级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缴款书条件已经具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详情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全面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省级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为推动省级非税收入收缴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非税收入依法依规征收,依据《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要求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革工作的通知》(豫财非税〔2022〕4号,以下简称4号文)工作安排,决定在省级全面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缴款书
通过前期各项工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已取得圆满成功。目前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运转良好,各代收银行业务系统和相关营业网点准备就绪,省级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缴款书条件已经具备。
(一)使用非税系统单位。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使用非税系统的省级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全面应用电子缴款书。电子缴款书的具体式样、编码规则、业务流程参见4号文。
(二)使用自建系统单位。使用自建系统的执收单位,视以下两种情况应用电子缴款书: 1.对于征收偶发、零星非税收入(如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处理费、利息收入等)的,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可申请直接使用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2.对于部门日常大规模业务需求,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可与非税系统对接,通过自建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
(三)电子缴款书的使用规范。电子缴款书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纸质机打,票据代码:豫财410604,以下简称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作用,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使用电子缴款书缴纳非税收入的流程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要求,在全面实施缴款书无纸化前,执收单位应按缴款人需求提供开具纸质缴款书服务。
(四)停止手工专用缴款通知书使用。结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情况,截止2021年底省级已无执收单位继续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纸质手工,票据代码:豫财410605,以下简称手工缴款书)。现决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省级执收单位不再开具手工缴款书,各省级代收银行停止受理手工缴款书缴纳非税收入业务。
(五)税务部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各环节工作
各执收单位、各代收银行要以电子缴款书全面推广应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持续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各环节工作。
(一)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程序
执收单位要严格征收程序,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征收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发出缴款通知并开具电子缴款书,告知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缴纳义务,并通过非税系统及时确认电子缴款书的缴款状态,为完成缴款的缴款人规范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作为入账归档凭证。使用直接缴款方式征收非税收入时,要严格落实收缴分离制度规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书,并及时送达缴款人;2.缴款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完成缴款;3.执收单位确认缴款成功并为缴款人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使用集中汇缴方式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先完成收款后方可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为切实做到便民利企,执收单位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站、邮箱、短信等方式向缴款人及时推送电子缴款书和财政电子票据。执收单位在工作中如需电子缴款书作为业务办理的资料,应自行打印加盖“已缴款”印记的电子缴款书,不得向缴款人索要。缴款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获取已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1.联系执收单位;2.登录 “河南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政府非税收入网上缴款”查验页面下载;3.扫描电子缴款书二维码下载。需要查验电子缴款书及财政电子票据时,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查验。
各人民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及财政票据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豫财非税〔2020〕9号)及本通知要求,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程序规范准确,确保转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确认,确保不将不属于非税收入的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二)提升非税收入代收质量
各代收银行要从技术、业务等方面全面加强对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工作的支持和保障,通过健全工作机制、优化业务流程、规范代收行为,全面提升代收服务质量。
1.各代收银行要加强基层网点建设。加大业务人员培训,有序扩容支持电子缴款书的银行网点,为缴款人提供周到可靠的线下缴款服务。
2.各代收银行要按照4号文要求,向在银行柜台现场办理电子缴款书业务的缴款人出具银行收款凭证作为业务办理证明。银行收款凭证不作为入账凭证、业务回单等其他用途使用。
3.各代收银行要积极创新线上代收方式。要持续完善非税系统“扫码付”、河南政务服务网政府非税收入网上缴款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手机APP、POS终端、企业网银等缴款方式的应用,积极拓展电子缴款书在线缴款渠道,不断提升缴款人使用体验。
4.各代收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转非税收入,确保收缴资金及信息安全、准确。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推进电子缴款书改革,运用技术手段创新缴款书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落实“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的具体举措,也是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目标的重要抓手。各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要充分认识省级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缴款书的重要意义,勇于打破原有“路径依赖”,加强学习实践,尽快熟悉相关业务政策和系统操作,确保电子缴款书全面应用工作如期推进,有效提升群众改革获得感。
(二)科学实施,便民利企。各执收单位、各代收银行在具体征收和代收工作中,要科学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指导,使改革真正便于民、利于民。要充分发挥电子缴款书网上缴款、指尖缴款、非接触办理的优势,力求实现非税收入“一门一站一次”办理,进一步提升非税业务便民服务水平。
(三)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各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在工作中应注重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高效规范履职,要摒弃“老规矩”、克服“随意性”,不应以“创新”和“便民”等为理由违反非税收入征管各项法规文件要求。
(四)各地财政部门在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缴款书时,可参照本通知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附件:电子缴款书缴款业务流程
电子缴款书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完成缴款,具体缴款流程如下:
方式一:手机扫码。当缴款金额较小且通过个人账户结算时,缴款人可使用手机支付程序扫描电子缴款书二维码,在支付页面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完成缴款。
方式二:河南政务服务网。当缴款金额受限、通过企业账户结算或无法扫码时,缴款人可在电脑浏览器中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政府非税收入网上缴款”页面,实名注册并登录,输入电子缴款书“20位缴款码”后,在支付页面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完成缴款。
方式三:代收银行网点。当以上两种方式无法完成缴款时,缴款人需持电子缴款书或缴款信息(包括“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到代收银行网点柜台现场办理。若代收银行支持,也可凭“20位缴款码”办理。
说明事项:
1.方式一、方式二支持非现场办理和异地办理。方式三目前仅能在河南省省内支持电子缴款书的省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办理。
2.执收单位没有开具电子或纸质缴款书时,不应要求缴款人直接向代收银行财政专户汇款,这将可能导致缴款失败而使缴款人无法获得财政电子票据。执收单位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为缴款人补开电子或纸质缴款书,到收款财政专户银行网点进行确认。
3.缴款人如不能亲自缴款,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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