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速读:周口出台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不得用于未售、高档住宅项目

时间:2022-10-19 16:47:08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10月19日消息,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周口市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专项借款资金用途严格限定为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并且已售逾期难交付或者项目停工、已售逾期交付风险大的住宅项目,不得用于未售住宅项目、高档住宅项目、工商业房地产项目。

《办法》明确,专项借款资金纳入县级政府债务,市级政府承担统借统还责任,指定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集团)作为保交楼专项借款的借款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保交楼项目申请、资金使用管理和归集还款资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专项款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保交楼项目。

对于,专项借款的偿还,《办法》提出,市级政府承担全市统借统还责任,市财政局负责按时将还款资金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项目存量资产处置、新建房屋销售回款等资金,全额进入政府托管账户,按照专项借款“后进先出”原则,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借款。

周口市投资集团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并负责归集资金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可依据资金归集情况申请提前还款。

《办法》还对贷款资金被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追责,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办法实施追责问责。


附:周口市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的工作方案》(建房〔2022〕6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交楼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专项借款资金用途严格限定为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并且已售逾期难交付或者项目停工、已售逾期交付风险大的住宅项目,不得用于未售住宅项目、高档住宅项目、工商业房地产项目。支持范围仅限于省级政府和相关部委审核备案后的项目。

第四条 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专项借款资金纳入县级政府债务,市级政府承担统借统还责任,指定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集团)作为保交楼专项借款的借款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保交楼项目申请、资金使用管理和归集还款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专项款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保交楼项目。

(三)“一楼一策”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楼一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使用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

(四)调剂使用原则。专项借款资金由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通过的项目内调剂使用,可以循环使用,优先保障资金拨付后能尽快形成工作量、尽快交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全市保交楼专项借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部署专项借款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及审核,制定资产负债评估报告;

(二)制定项目的一楼一策”实施方案;

(三)负责专项借款的实际使用;

(四)推动相关项目的全面复工和后续建设;

(五)管理各项目开设的政府托管账户;

(六)提前3个月落实资金来源,提前1个月账上备足偿债资金,确保资金顺畅接续,不发生贷款逾期;

(七)完成市问题楼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投资集团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并负责归集资金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据已审核备案项目确认资金需求;

(二)根据项目“一楼一策”实施方案支付专项借款资金;

(三)监督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监管相关项目的全面复工和后续建设;

(四)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五)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直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保交楼专项资产负债评估报告、“一楼一策”实施方案等文件。

市审计局负责保交楼项目资产、资源和资金审计。

市财政局负责保交楼项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预算管理及债务管理工作,并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责任。

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负责参与项目资料复核。

第九条 司法机关对保交楼项目,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在保交楼任务完成前不得采取处置措施;不得对使用专项借款新建部分进行查封;原查封措施的效力不及于使用专项借款新建部分,不影响对该部分工程设定抵押;经核定属于超值查封的资产,应主动释放超值查封部分的资产。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资金申请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筛选报送符合条件的保交楼项目,市问题楼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全市需求,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市投资集团将备案后项目资料报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借款需提供材料: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的借款申请和按时还款承诺书;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借款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主融资商业银行等共同确认的项目资产负债评估报告;

(三)项目“一楼一策”实施方案;

(四)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对借款需求、借款项目清单、借款项目资产负债情况报告和“一楼一策”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

(五)项目开设政府托管账户的相关资料;

(六)专项借款所需其他材料。

第二节 资金发放使用

第十二条 市投资集团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贷款资金账户”,用于专项借款资金的发放、拨付、还款资金的归集,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

第十三条 市投资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提取专项借款资金,并依据项目需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的政府托管账户。

第十四条 专项借款资金进入政府托管账户后,资金的使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审核,并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支付依据报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报送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五条 专项借款资金使用坚持“新老划断、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交付”原则。专项借款资金用于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及国家开发银行评估认可的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的后续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本项目旧债。政府托管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同原项目实施主体账户资金混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全流程接受市审计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和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整改。

第三节 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承担全市统借统还责任,市财政局负责按时将还款资金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项目存量资产处置、新建房屋销售回款等资金,全额进入政府托管账户,按照专项借款“后进先出”原则,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借款。

政府托管账户归集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适当方式统筹协调资金偿还。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无法按期偿还专项借款的,由市财政局通过扣减转移支付予以偿还。

第十九条 市投资集团负责归集资金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借款合同要求偿还到期本息。可依据资金归集情况申请提前还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项目实施主体、借款主体、施工企业、项目主融资银行等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程监管,专款专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已售逾期难交付或项目停工、已售逾期交付风险大的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严控挪用风险,确保项目建成交付。

第二十一条 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保监分局、市投资集团等相关单位强化工作协同,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发放、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借款专款专用和按时归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问题楼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为专项借款的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问题楼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借款负有监管责任,应做好资源统筹,确保不发生风险。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办法实施追责问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投资集团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贷款不能及时获批、资金不能及时发放的: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投资集团提供的贷款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投资集团存在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投资集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投资集团未规范使用资金,造成贷款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未及时组织足额归集资金导致市投资集团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五条 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