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观天下!福建:保险机构落户最高奖励5000万元 办公用房可获奖补

时间:2022-12-23 21:49:17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加快福建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支持新引进保险业各类法人市场主体,支持在闽新发起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保险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同时,对新设或新引进法人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总部的职能机构、中介机构和资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可按房产原值的0.5%给予奖励;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资料图片)

持续加大对生物医疗、集成电路、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的保险保障,创新开发“科创保”“知识产权保险”“人才创业险”等专项产品。


关于鼓励和加快福建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吸引各类优质保险业资源来闽集聚发展,优化我省保险行业发展环境,加快形成机构主体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综合实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现代保险行业体系,不断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助力服务全方位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超越,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丰富保险机构体系,积极引入各类保险主体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新引进保险业各类法人市场主体,支持在闽新发起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保险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推动境内外保险机构总部在闽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创新实验室等职能机构,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在闽参与设立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管公司等机构,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闽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职能机构、中介机构和资管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办公用房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法人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总部的职能机构、中介机构和资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3年内可按房产原值的0.5%给予奖励;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壮大省内机构实力,夯实保险行业发展基础

(三)支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增资扩股。鼓励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引进战略投资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推动公司向数字化、精细化、现代化转型。鼓励省内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省内法人保险机构增资扩股。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省内保险机构与高校加强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校企双方优势,形成保险业与高校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的产学研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选聘具有科技背景的专业人才进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注重引进和培养金融、科技、数据复合型人才,强化对领军人才和核心专家的激励措施,提升保险行业创新驱动能力。

三、拓展保险保障功能,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五)创新发展财产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符合新兴产业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持续加大对生物医疗、集成电路、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的保险保障,创新开发“科创保”“知识产权保险”“人才创业险”等专项产品。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支持拓宽车险保障范围,创新发展新能源汽车等新生车险业务。加强营运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服务,优化承保条件,促进商业营运车辆保险愿保尽保。

(六)巩固深化农业保险。用好用足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各级财政合计给予保费60%以上的保费补贴,巩固、提升中央财政补贴种植业和森林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保险覆盖面,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对纳入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原则上给予不超过保费30%的保费补贴。落实烟叶种植保险奖补政策,并试点开展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政策,对尚未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各设区市(除厦门市外)奖补。积极推广各类渔船渔工责任互助保险,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养殖品价格指数保险等险种,省、市、县各级财政依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或奖励。鼓励省内保险机构承保福建船东在省外、境外注册的船舶。支持我省渔业互保协会改革,加快推进我省渔业互助保险改制工作,大力推进渔民互助保险等形式的渔业保险。

(七)高效实施责任保险。在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创新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品种,满足高危行业企业投保需求;督促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推动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完善基本覆盖所有公立医院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我省试点实施,鼓励以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施工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探索年度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环境高风险企业主动投保。

(八)加大推广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企业开展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境外工程承包、境外投资提供国别风险、买方资信调查和风险保障等综合性服务。加大出口信保对关键产业链企业的买方限额支持,扩大“单一窗口+出口信保”模式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覆盖面。开展出口信保“白名单”银信合作模式,继续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九)拓展提升健康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保险机构经办医疗救助试点,推动大病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推进“基本医保经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体化服务模式,支持开通理赔直连通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包括新市民在内的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障和健康体检、慢病管理、就医绿色通道等增值服务。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参保对象范围。允许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购买,或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设立家庭共济账户为家庭共济成员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包括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非投资理财性商业补充保险。

(十)加快布局养老保险。推动将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保险机构精准细分客户群体,大力发展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与养老、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鼓励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企业为新市民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缴费补贴支持。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

四、完善行业保障机制,营造保险发展良好环境

(十一)鼓励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增强创新动力,积极探索新业态、新领域保险服务,将产品创新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小微企业和“新市民”保险服务积极融合。引导省内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每年“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并对获奖机构予以相应奖励,一类项目1个(每个奖励50万元)、二类项目3个(每个奖励30万元)、三类项目6个(每个奖励10万元)。对在推动机构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获奖机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二)拓宽险资运用渠道。持续推进“险资入闽”,综合采用推介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争取保险公司总部支持,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积极参与省内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遴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将引进保险资金纳入各级招商引资范围,多渠道遴选符合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我省重点项目常态对接机制,引导保险资金为我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十三)完善激励评价机制。对我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在支持福建经济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业务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分别考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相应授予“服务福建经济五星、四星、三星保险机构”称号,并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获奖机构可对本机构有贡献的高管及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十四)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动态监测、预警,提高应对和处置危机能力,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和完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和理赔给付等各环节服务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严厉查处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保险诈骗、恶意投诉、不良代理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

(十五)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加大保险政策和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大宣介力度,形成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同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做好政策解读、教育引导和风险提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增进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持续提升公众防范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以上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两年(有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有效期内各地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可从优执行。本实施意见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责(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实施意见厦门市可参照执行。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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