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陈玉静】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河南迈出重要一步。
12月30日,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7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准入条件、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变更申请等内容,为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多方共赢奠定良好基础。《暂行办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表示,此次QFLP试点政策在河南自贸区和航空港区的落地,不仅填补了河南地区的空白,促进河南省股权投资市场的对外开放,还有利于激活地区投资“新引擎”,推进河南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建立联合会商机制
中国(河南)自贸区、航空港区先行先试
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QFLP试点旨在吸引外资投资省内,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拓宽资金来源,引进外国投资者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牵引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创新要素汇聚,其主要优势在于外汇资金可以在外资私募基金层面汇兑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股权投资。
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市陆续出台QFLP试点政策,这已成为各地支持基金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外资利用方式的标配措施。从省内需求看,郑州、洛阳、航空港区等地多次反映希望河南省尽快完善制度支持引进QFLP,助力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建设开放强省。
在政策机遇与现实需求下,《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暂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试点申请、试点运作、监督管理等。
外资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牵涉市场准入、行业监管、金融联动、外汇监管等多方面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由省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负责认定试点企业资格,审核通过并获得试点资格的试点企业,由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授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同时,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具体到试点范围,QFLP试点将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表示,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河南。
明确试点企业条件
试点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在试点主体上,根据《暂行办法》,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企业”)两类。
试点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从已设立企业中认定。在组织形式上,试点管理企业可选择公司制或者合伙制,试点基金企业选择合伙制。
如何申请认定试点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提交试点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试点基金企业资金来源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向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试点申请。在经过资格初审和审核后,试点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并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
试点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了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条件范围、名称要求、资金托管、登记备案、投资范围、退出方式、重大事项报告、变更申请等,并对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等的条件做出规范,此外还规定了试点企业和托管银行在外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具体在注册资本上,要求试点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15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试点基金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在出资人上,要求试点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较高的资信条件;试点基金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在业务开展上,试点基金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二)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三)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转股和可转债(限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对接专板”挂牌的企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试点基金企业投资的境内标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
加强风险防控
推动QFLP试点有序、活跃发展
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是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建设开放强省的重要举措。
风险管理亦是开展QFLP试点的重要一环。
在风险防控上,《暂行办法》规定,试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企业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依法依规报告投资运营、外资汇兑、资金托管等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随着我国金融对外改革开放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QFLP试点将持续发挥集聚效应,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在豫集聚,提升河南省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带动省内金融市场活跃,加速提升省内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QFLP试点建设,加快项目招引,充分发挥试点红利对稳外资和开放型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河南自贸区和航空港区先行先试,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确保河南省QFLP试点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地发展。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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