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种子”索赔4952万元,郑州中院发布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世界聚看点

时间:2023-04-24 12:49:05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种业要振兴,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4月24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布了郑州法院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6年—2022年)。


(资料图)

白皮书显示,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郑州中院共受理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民事纠纷366件、审结356件,整体案件数量呈迅猛增长趋势。其中,法院加大民事判赔力度,“郑单958”案判处侵权人赔偿4952万元。

【特点】

7年间数量呈迅猛增长趋势,

侵权品种涉及小麦、玉米、大豆、林木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近年来,郑州中院受理的涉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呈现出数量迅猛增长等众多特点。”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郑州中院共受理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民事纠纷366件、审结356件,整体案件数量呈迅猛增长趋势。其中,2016年受理3件、2017年受理19件、2018年受理14件、2019年受理49件、2020年受理48件、2021年受理113件、2022年受理118件。“尤其近两年案件受理量大幅增加,凸显品种权人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该负责人表示。

案件类型主要有哪些?据介绍,涉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类型以侵权为主,其次为权属纠纷案件。郑州中院2016年以来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344件,占94%;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15件,占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纠纷6件,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1件。

“侵权案件居多与经营企业良莠不齐,部分种子公司缺失诚信、缺乏法律意识有很大关系,这些企业为追逐巨额利润,采取多种形式规避法律,侵权经营。”该负责人介绍,此外,审理的品种逐步多样化。侵权品种由以往的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逐步向林木品种延伸,包括梨木、花木、桃木等。保护的品种包括“郑单958”“中科4号”“隆平206”玉米,“百农207”“百农4199”“郑麦379”“济麦22”“郑麦9023”“郑麦136”小麦,“C418”水稻,“菏豆33”大豆,“丹霞红”“苏翠1号”梨木,“红叶冬桃”桃木,“四季春1号”花木等二十几个品种。

【现状】

种子市场快速发展,

全省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实施集中管辖

据统计,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常年生产面积在410万亩左右,2022年河南生产种子总产量约19亿公斤,尤其是小麦种子产量稳居全国第一位,占全国40%以上。目前,河南省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700余家,种子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茅。我省培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如玉米“郑单958”“伟科702”等和小麦“百农207”“百农4199”等,在全国都占据重要地位。

“面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法院提供及时、全面的司法保护。”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依法严厉制裁侵权行为,有力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提高了其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的积极性,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为维护粮食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多次围绕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为了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郑州中院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模式,组建了三个员额法官团队。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郑州中院对河南省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专业审判背后,也有技术“智囊团”的支撑。2017年6月,郑州中院在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郑州)建立了“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通过与农业技术专家经常性的沟通、学习,及时掌握植物新品种繁育技术的前沿知识和主要农作物的培育、繁殖现状,有效解决了案件审理中的技术问题。

2018年12月,郑州知识产权法庭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合作,联合成立“知识产权实践及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基地”;2019年以来,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审协河南中心等选聘了以全国著名农业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新友为代表的技术调查官108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参与诉讼,为涉农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强大的“智库”支持。

【难点】

侵权证据取证难,

我国尚未制定植物亲子鉴定标准

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难点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由于在立法层面上,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规相对较少,而侵权行为又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加之司法鉴定技术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诸如当事人侵权证据取证难、侵权行为认定难、司法鉴定争议大、刑民诉讼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其中,侵权取证难是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关键难题,是实践中导致“品种权侵权行为多,但是品种权侵权诉讼案件却相对少”的原因;品种权侵权诉讼案件判赔额普遍不高,经营者品种权保护观念淡薄等,也是导致品种权人普遍缺乏维权信心的原因。此外,我国尚未制定植物亲子鉴定标准。实践中,存在利用授权品种作为繁殖材料,繁育另一品种的侵权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植物类遗传的特异性和我国未出台鉴定标准等因素,导致被诉者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实践】

加大民事判赔力度,

“郑单958”案判处侵权人赔偿4952万元

针对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现状,郑州中院采取多种方式探索解决路径。

明确种子生产商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生产商经常以涉案侵权种子包装系他人仿冒印制为由提出抗辩,导致生产商的认定出现困难。经调研发现,国家对种子的包装及经营有严格的规范,行政机关查处力度也比较大,假冒他人包装生产种子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在涉案种子包装已经标明生产企业的情况下,确立了由生产商负责举证证明包装不是其印制的举证原则,如果生产商举证不能则认定其构成侵权,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有效破解了生产商认定难的难题。

加大民事判赔力度。《种子法》2021年修正后,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增加至50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权人很难证明自身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大多数案件均是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依法酌定赔偿数额。郑州中院所审理的河南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种业有限公司涉“郑58”“郑单958”植物新品权侵权纠纷案,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行为人获利情况,判处侵权人赔偿4952万元,支持了品种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具有标杆性和里程碑意义,判决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郑州中院审结的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诉许昌某农资门市部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侵权人销售“白袋”包装的豆种,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其曾因销售假种子被行政处罚,仍再次销售被诉大豆种子,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在确定赔偿数额基础上,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依法判处两侵权人连带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

此外,郑州中院还通过确立权利用尽的原则在植物新品种案件的适用、明确品种权人在品种权临时保护期内追偿权利的适用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加深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司法保护,通过探索大田鉴定流程、提高对销售商的判赔数额、尝试建立与行政机关的长效沟通协商机制等多种途径,努力破解司法实践难题。”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编:王时丹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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