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突破!银行间债市尽调迎新规,监管对象扩容,影响多大?

时间:2023-08-11 09:08:49 来源: 券商中国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23版)》(下称“《指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指引》的主要变化是,被监管的主体范围由主承销商扩大至其他中介机构。与此同时,《指引》规定了各类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要求,明晰各方责任边界。


(相关资料图)

此外,交易商协会对成熟层企业、主承销商多次主承销的企业、银行类主承销商的授信企业,进一步明确了分层尽调安排。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修订内容影响较广,也获得了业内人士的肯定。

由承销商扩至中介机构

相比2020年版本,今年交易商协会修订的《指引》最大变化在于,面向对象由主承销商扩大至中介机构群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这也是2008年交易商协会自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相关指引以来的首次突破。

《指引》称,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中介机构要制定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督促尽职调查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华东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中介机构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发挥“看门人”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尽职调查不仅仅是主承销商的工作职责,也是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对中介机构统一监管,同时明确各方在债券市场中的责任与义务。

《指引》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依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自律规则编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报告的保存期限,在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不少于5年。

划清职责边界

由于被监管主体范围从主承销商延伸至其他中介机构,此次《指引》也首次对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分别提出了尽职调查要求。

《指引》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会计师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以及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等,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注册发行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用途等重大法律事项、潜在法律风险、投资人保护机制等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应依据法律法规等出具专业报告。

主承销商则重点对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主要业务板块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会计科目的重要增减变动、信用情况等,以及其他主承销商认为对投资人判断企业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指引》,在明确各类中介的尽职调查内容后,主承销商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赖,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如果发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与主承销商获取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主承销商应进一步核查验证,排除合理怀疑。

据悉,在实践中,各中介机构存在职责重叠。业内人士普遍反映,承销商作为发行工作的统筹人,往往要对财务问题、法律问题进一步把关,工作内容重复且繁重。也正因为一直以来中介机构边界不清晰,导致在判定责任时,承销商可能要承担相对严重的过错责任。

北京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在各类规定中陆续提到承销商/保荐机构可以“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明晰各方责任边界也有了好的开始,“未来实践效果以及司法裁判如何精细化,仍值得保持关注。”

明确简化尽调情形

本次《指引》的另一看点,在于具体明确分层尽调的机制要求。

据悉,早在2020年修订时,交易商协会已提出主承销商可以针对不同企业安排分层分类的尽职调查工作机制,但具体执行方向未有明确,今年修订后的《指引》则对此进一步明晰。

具体来看,对于成熟层企业,主承销商可结合自身对企业行业地位、风险特征、偿债能力的判断,选择查阅、访谈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主承销商多次主承销的企业,可在满足同类事项尽职调查要求的基础上,合规使用本机构前次公司信用类债券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

对于银行类主承销商的授信企业,可在满足同类事项尽职调查要求的基础上,合规使用授信业务形成的工作底稿。

有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明确了可以简化尽调方法的情形,有助于减轻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负担。

最严处罚取消业务资格

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参与者行为,交易商协会提出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据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指引》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未按要求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交易商协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暂停相关业务。

若中介机构未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内容严重缺失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当中介机构违反保密义务,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交易商协会也会采取上述措施。

责编:陶纪燕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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