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失效了,还能办复效吗?为什么这张保单不能办?
1、了解一下什么是保单效力中止(俗称失效)?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我公司在产品条款关于保险费支付中列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简单理解,即在应交日及之后60天内均未交费,则该保单于应交日后第60天失效。
举个例子:张三在2020年1月1日投保,保单生效;但其在2021年1月1日—3月2日期间均未交费,那么2021年3月2日开始他的保单就失效了,即效力中止。
2、那么保单失效了,会有什么影响呢?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我公司在产品条款关于保险费支付中列明: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解读,即超过了规定期限60天仍未交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篇首发生的真实情景,客户清楚知道自己保单失效,无法获得该保单原本核定的保险责任,即无法获得理赔。
3、保单不小心失效了,怎么办?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通常,保险公司会对要办理复效保单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重新进行评估,并重新计算等待期。因此案例中的客户不仅不能获得理赔,也无法根据当前的身体状况通过保险公司的复核,因此保单无法复效。
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是“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则是“事故”
如果您的保单失效了,如果您还是健康体,那么推荐您赶快办理复效吧!
中韩人寿保单复效操作流程
保单复效需提供《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健康告知书》、投保人身份证件、投保人银行卡、被保险人相关资料。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重要通知
中韩人寿已开通限时办理“免息复效”和“快捷复效”通道,赶快咨询您的保单服务人员吧!
失效有风险,交费需按时!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
头条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