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省人社、财政、卫计委以及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追溯报销工作,且于10月底前完成。稳定脱贫人员不再享受相应贫困群体医保倾斜待遇。
1月1日以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可追溯报销
按照规定,我省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提高报销比例,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可以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同时提高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5%。
为切实落实好该政策,通知要求对今年1月1日以来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进行全面追溯报销。已按原大病保险政策报销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按照新政策重新核算;追溯报销前已按地方健康扶贫等政策先行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当地健康扶贫等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健康扶贫等政策先后顺序重新核算。
按照规定,各地大病保险追溯报销要于10月底前完成。经重新核算确认后,商业保险机构可将应由大病保险报销但已按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先行报销的费用拨付到相应健康扶贫等资金账户。
贫困人口数据库要动态维护及时增删
为进一步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建立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并在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困难群众和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建立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将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信息数据库,同时从信息数据库中删除稳定脱贫人员(不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新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当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倾斜报销政策;稳定脱贫人员从信息数据库中删除之日起不再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倾斜报销政策。
头条 22-01-21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