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今年1月1日起,我省施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行政人员执法有错,将采取多种措施追究其责任。
规定 我省将对8种行政执法过错追责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有8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别是: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 行政执法有过错,将面临调离岗位等处罚
行政执法有过错,将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双重追责。《办法》规定,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另外,执法人员也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面临的处罚包括6种: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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