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末,多起虐童案再次刺痛公众神经,其中有曾经备受关注、法院刚刚宣判的,也有新出现的,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均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是受害儿童的继母或者亲生父母。
1月8日,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虐待+儿童”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刑事案件,筛选出13起父母为被告人的虐童案,其中3起案件的受害儿童重伤,7起案件中的受害儿童被殴打或虐待致死。
家庭的私密性为类似案件的预防和发现带来难题,而后续的救助机制则有待完善。有专家认为,针对“父母虐童”案,应从发现机制、社会观念以及法律法规等角度有所反思,尤其相应的紧急反应机制和后续救助系统都尚需完善。
从事犯罪学研究五年多的广东民警王江淮建议,进一步完善家庭内儿童虐待的发现机制可以尝试在社区建立儿童档案,以定期家访等方式,使其在相对开放的环境下接受监督。同时,建立社区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儿童虐待需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则认为,执行“剥夺监护权”须慎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例,平衡儿童、父母、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尽量保护家庭的完整性,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13起父母虐童案中7名受害儿童死亡
近期,多起父母虐童事件被媒体报道,备受舆论关注。
2018年12月22日晚,一段“深圳宝安区父母虐打8岁女儿”的视频迅速在网上引发关注。
这段长约4分钟的剪辑视频,记录了一名女孩如何在家中遭殴打、虐待,包括被其父母轮流掌掴、拉头发、用脚蹬,甚至从背后抱脖抡摔、用笤帚抽打身体。
2018年12月26日,无锡惠山区法院一审宣判杨素梅虐待女儿一案:被告人杨素梅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杨素梅因多次发现女儿偷拿家中父母的钱及同学的钱物,在说教无果的情况下,采用缝衣针戳嘴、喂粪便相威胁、铁衣架殴打、扇耳光等手段,多次对女儿殴打虐待。
2018年12月27日,深圳警方通报,查明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多次打骂女童。目前已依法对女童父母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更早些的2018年10月底,陕西渭南临渭区法院宣判备受关注的继母虐童案。
6岁男童鹏鹏(化名)长期遭到继母孙某多次虐待及殴打,至今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一审获刑16年。
类似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虐童案,此前亦有判例。
1月8日,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虐待+儿童”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刑事案件,经筛出13起父母虐童案,其中,有3起造成受害儿童重伤,有7起,受害儿童最终被殴打或虐待致死。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这些“父母虐童”案中,监护人虐待或殴打儿童的行为基本都发生在家宅内,而原因则较为复杂——据这13份判决书或裁定书,父母虐童的原因包含了“家庭暴力”“精神疾病”“家庭矛盾”“受教育程度低”“管教孩子”“生活压力迁怒”“性格缺陷”等等。
据2014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在2008年1月至2013年底媒体所报道的697个案例中,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低于10周岁的受暴未成年人,占比达82.64%;且非婚生、流动和留守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
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如何发现和监督
从事犯罪学研究五年多、侦办刑事案件两年多的广东民警王江淮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他梳理近年来典型的虐童案件发现,案发地点多为家庭内部或学校,行为人多为家庭成员或学校教师,“尤其家庭是虐待儿童的高发区。
而一些虐童父母对孩子的伤害,往往披着“管教”的理由。如在上述发生在无锡的虐童案中,杨素梅虐待女儿的出发点是为了教育孩子,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中,被告人也变成打孩子是为了管教。在“深圳女童遭父母轮番暴打”事件中,施暴的父亲曾对爆料人称“打我女儿关你屁事”。
同样,澎湃新闻搜索到的13起“父母虐童”案中,也有不少被告人称自己殴打、虐待、体罚的动机是为了教育子女。
比如,在2017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作出的《张占霞故意伤害、虐待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占霞称,“我和我丈夫打娃是因为娃有很多坏习惯,如爱偷吃东西、爱说谎话”“就是想把他教育好”“后来经常打习惯了,我有时心情不好就打孩子解气”“我现在觉得我的方式不对,这个娃性格太硬了,我就想着以硬治硬”。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告诉澎湃新闻,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私法领域的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监护长期被视为“家事”,这也是监护人虐童的一个心理出发点。
王江淮认为,对于大部分未入学的儿童而言,家庭几乎是绝对封闭的空间,就及时发现虐童行为而言,家庭内部缺乏相应的监督者。
在上述13起父母虐童案件中,产生于家庭内部的虐童行为多是由“群众举报”“嫌犯投案”“儿童医院医生报警”而案发。
如何进一步完善父母虐童行为的发现机制?
王江淮建议,可以尝试发挥社区力量,在社区建立儿童档案,以定期家访等方式,打破家庭封闭性,使其在相对开放的环境下接受监督。同时,尝试建立社区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儿童虐待需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王江淮还建议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核心指标体系”,实现儿童虐待发现主体的多元化,加强宣传,定期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传递防治儿童虐待的理念。
律师:建立救助体系,慎重使用“剥夺监护权”
儿童遭父母虐待后,如何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
秦涛说,尽管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在父母无法尽责履职时,法院可以发出保护令,甚至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然而从实践看,剥夺父母监护权却被评价为“僵尸法条”。
秦涛认为,受虐儿童救助是一项系统工作,追究虐童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终点。“剥夺父母监护权”后,受虐儿童何去何从?实践中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
“‘剥夺父母监护权’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社会问题。”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的余超律师表示,“剥夺监护权并不难,难在剥夺监护权之后孩子怎么办?毕竟还有十几年的成长、教育和生活问题,社会救助机制尚不完善,还不能完全替代父母的位置。”
他强调,严厉的刑事惩罚只是事后惩罚,并不能完全杜绝虐童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一种对于虐童的公权紧急介入机制和事后救助体系确有必要。
王江淮也提到,对于受虐儿童的救助应做到全面、专业化、个别化。他举了一个反例:2013年6月的南京饿死女童案中,行为人乐某自幼被父母遗弃,成年后亦遗弃自己的两个女儿,其受害与加害行为之间不无关系。他说:“值得注意的是,帮助修复受虐儿童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也应是救助的一部分。”
在这一救助体系中,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孙煜华认为,“收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他表示,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人的资格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定,计划生育制度导致不少有收养能力和意愿的人难以进行收养。另外,国家、社会组织在收养方面也缺乏辅助措施,没有构建收养人数据库,这与国外的快速收养制度有很大差距。
此外,王江淮指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受虐儿童的监护权往往交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他第三方监护,但这实际上既剥夺了监护人的监护权,也剥夺了儿童被原生家庭成员监护的权利。
他认为,监护权转移应当在实质上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当监护人不合格时,仍使儿童回归其监护,是下策;将儿童监护权转移至机构(民政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是中策;对不合格的监护人进行矫正,使其合格,受虐儿童再复归其监护之下,才是上策。
秦涛也赞同这一点。他表示,执行“剥夺监护权”须慎重。首先,挑选一个合适并且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和发展的监护人并不容易;其次,父母与子女基于血缘关系所享有的监护权,既是一项法定权利,更是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由父母所组成的家庭依然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佳环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能力的发展,也有利于父母精神情感的满足。所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例,平衡儿童、父母、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尽量保护家庭的完整性,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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