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不能怪我”、“我不吃我不喝我要钱”、“我想喝手磨咖啡”……最近,电视剧《都挺好》的苏大强表情包可称得上是“火出圈”了。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一些争议。
各大电视节目、商家广告、微博营销号争相改编,苏大强表情包被“玩儿坏”。近日,“苏大强表情包作者不心疼版权”还登上了热搜,又引起一波表情包版权讨论。
那么,苏大强表情包被商家使用,被侵权的是谁?粉丝创作影视人物表情包是否侵权?影视形象使用要注意什么?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供图
苏大强表情包作者刘倩:我真没有权利说不心疼版权
刘倩自己也没想到是以这样的方式上热搜。她将这种现象称为是“火出圈”,一个内容冲出了自己的粉丝圈变成各行各业喜闻乐见的内容。
她说,刚开始没在意,后来看到越来越多人关注就慌了,就去微博下留言解释。她表示,自己并没有说不心疼版权,而是说这超出她的控制范围。
而在上了热搜后,关于苏大强表情包的版权问题,网友们也“吵翻了”。有人认为,刘倩的版权应该被尊重。有人说,表情包商用侵犯了倪大红的肖像权。也有人认为,苏大强形象属于剧方。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供图
“我真没有权利说不心疼版权。”刘倩直言,这让她在剧方那边很被动,剧方其实可以以此态度来告她。所以她也担忧,因为“家底薄,怕折腾”。
刘倩自己被骂了一天,在她看来,现在整体都是有点奇怪的氛围,本来就是一个单纯的粉丝作品,现在复杂化了。而在媒体采访中,她表示,自己并没有挣到钱。
电视剧《都挺好》结束后,刘倩就不再画苏大强了,她想多画点自己的表情。如果有《都挺好2》的话还会画吗?她表示,会和剧方商量商量。
刘倩创作表情包。手机截图
火爆在QQ时代,表情包经常被模仿
作为一个80后,这并不是刘倩第一次画表情包。她画过很多同人作品,如《神奇女侠》《权力的游戏》等。她也一直在做表情包,但是“一直火不了”。早在2007年,她就创作了小幺鸡表情包,还被微博收录为内置表情,此外还有神经蛙和欢乐马等。她自称“火爆的年代是在QQ时代”。
而在表情包领域,刘倩也经常被“侵权”。她的表情包成名都较早,而且动画流畅,所以会被其他作者跟风模仿甚至抄袭,有的动作都一模一样。
刘倩创作同人作品。受访者供图
“有的表情都是很多年前画的了,描一下就变成自己的了。”刘倩说,有个作者抄她的表情包,还上了微信的首页推荐。她投诉后,表情只下架了一个小时,作者迅速改了其他表情又恢复上架,因为“害怕耽误打赏”。刘倩说,微信表情首页推荐是很大的流量,而抄袭别人的图速度会很快。
最近,表情包也成了创业新途径。此前,乖巧宝宝的作者钟超能就曾说,两年内,他在用户赞赏和表情付费方面的收入就超过50万。
不过,刘倩目前还没有这个打算,她说自己想轻松一些。也有画手和电视剧合作,画海报或漫画,她也想过,不过目前来找的人还是有点少。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供图
第三方律师:苏大强表情包版权属于谁?
那么,刘倩创作苏大强表情包侵权吗?苏大强表情包究竟归属权怎么区分?被侵权的到底是谁?对此,记者咨询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娱乐法行业资深律师陈曦。
陈曦律师称,如果作者本人并没有获得表情包付费收入,仅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一般认为,表情包作者仅为爱好,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真的要追求法律责任的话,相关权利方应当对商业使用的商家们提起诉讼。
而苏大强的漫画表情包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体现了作者在构思设计、取舍与组合的独具匠心,因此,刘倩无疑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漫画作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页截图:苏大强表情包转发超过2万
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刘倩在制作苏大强的表情包时,使用了影视剧的元素以及倪大红的肖像。所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苏大强表情包背后至少还涉及到另外两方的权益:演员倪大红的肖像权,以及电视剧《都挺好》制片方的知识产权。
因此,如果表情包商业化使用,还需经得原著作权人(《都挺好》制片方)以及倪大红本人的授权同意才可以在广告文案或衍生品中使用。
而在表情包作者自己对版权不介意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以商业为目的使用行为,将可能被视为侵犯倪大红本人的肖像权与《都挺好》制片方的合法权益。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供图
明星表情包商用要谨慎
近几年,有关名人表情包的商用纠纷还不少。前几年,“葛优躺”表情包风靡一时。后来,葛优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表情包制作者艺龙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葛优的诉讼请求,责令该网站赔偿7.5万元并赔礼道歉。
去年,杨超越表情包也是红遍一时。不过,也有商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杨超越的肖像图片,进行商业炒作行为。对此,杨超越经纪公司哇唧唧哇娱乐也发布声明,称禁止任何商家、企业未经授权及许可,擅自使用杨超越个人形象,以及捆绑利用、杜撰相关图片、视频及文案等素材进行恶意商业炒作。
陈曦律师称,艺人的肖像权具有人身性质,属于专属人格权,苏大强的肖像权归倪大红所有。但在实践中,剧组在与演员签署《演员聘用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影视剧制片方一般都可以使用艺人形象,进行对影视剧的宣传与推广而使用。
而如果剧方希望将影视作品中的个人形象制作成Q版形象,并制作衍生品或植入商家广告中,影视剧制片方还需要额外从艺人处获得授权。(袁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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