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面该加哪根香肠?“双汇”“春都”对簿公堂

时间:2019-04-26 09:08:39 来源: 映象网-猛犸新闻客户端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吃泡面配根香肠,已经成为许多人的消费习惯。双汇推出了泡面拍档,春都推出了泡面搭档,都是黑色底的肠衣包装,包装上都有香肠和泡面的卡通图案,不过一个香肠宝宝在左、一个香肠宝宝在右,表情也有差异……于是,两个品牌的生产厂家对簿公堂。

(春都“泡面搭档”)

(春都“泡面搭档”)

(双汇“泡面拍档”)

(双汇“泡面拍档”)

4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郑州大学设立巡回法庭,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此案的上诉人为一审被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泰”),拥有春都商标。2018年初,原告(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起诉天和泰、郑东新区杨桥万客来超市侵害其商标权。

2019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万客来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泡面搭档火腿肠,被告天和泰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火腿肠,与原告双汇的两个注册商标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势、手脚形状等小细节处略有不同外,在图案构成要素和构成方式上几无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分别构成近似,且与原告的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理由成立。遂判决:被告杨桥万客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双汇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天和泰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双汇经济损失30万元。

天和泰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天和泰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在25日的二审开庭审理中,审判长总结4个争议焦点: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天和泰公司生产?二是天和泰是否享有该产品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三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侵犯了双汇对第9106355号、第9106356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四是如构成商标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天和泰表示,春都牌火腿肠所使用的卡通图案是其股东孙志恒于2010年11月10日创作,2011年1月1日首次发表,2012年5月30进行了《完美搭档》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双汇则称,虽然其于2012年2月21日对相关卡通图案注册了商标,但其在2009年3月16日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包装箱(泡面拍档)”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5-7月份已经全国内制版使用,2009年12月30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天和泰认为,春都牌火腿肠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该美术作品占据比例较大,其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不侵犯双汇的商标权。本案所诉为“商标权纠纷”,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审理。“即便是认为上诉人产品上的包装图形与被上诉人的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因素,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双汇方则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庭审最后,天和泰表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同意调解。而双汇则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关键词: 泡面搭档 双汇 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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