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余杭某小区内两名女童被发现倒在景观步道积水中,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当地政府通报,事发时这两名女童在景观步道积水中戏水,初步判断可能为触电引发。
两名女童一个8岁,一个10岁,她们的突然离去给两个家庭带去了巨大的悲痛。其中8岁女童的父母强忍着悲痛作出了捐献孩子眼角膜的义举,令人动容。
这起事故令人悲痛的同时,很多人不禁想问,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我们又该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
律师说法:
对此,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高波律师表示,首先,这起事故发生在住宅区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质保期高于2年,以《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
如果案发小区尚在质保期内,则开发商需要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如果已超过质保期,但经鉴定或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因为景观灯、电线或者其他景观设备(设施)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漏电的,开发商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事故中,小区物业作为小区景观池的设施负责人及管理人,未检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和检修义务,需要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最后,本次事故中不幸身亡的两名女童,一人年龄8岁差一个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人年龄也才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名女童均为未成年人,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未依法妥善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生命安全受到损害,也存在着一定过错。
考虑到案涉孩子年龄阶段已有一定的认知,且事故发生在小区内,其父母的过错程度较小。
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的景观水池、喷泉等设施设计初衷是用于观赏,而不适合戏水玩耍。管理方如小区物业公司应采取游客须知、警戒线、警示牌、护栏等多种方式,限制人员进入,并在平时做好对相关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对家中的未成年孩子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告诫孩子不要在景观水池等地玩耍。与此同时,一定要尽到监护职责,特别是孩子外出时,家长必须守护在孩子身边,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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