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老人年老病重,急于售房用于救命救急;一边是不动产登记“两年内限售”;一方准备签订和解协议,一方又提出免征个人所得税。怎么办?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没有简单就案办案,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诉源治理,从源头化解纠纷。
邵某育有张甲(长女)、张丁、张戊等5个女儿。2002年,邵某因拆迁获得宁波市区房屋一套。2015年9月,邵某与张丁、张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两个女儿以30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但两人未实际支付款项。当月,张丁和张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2月,邵某经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后于2019年经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女儿张甲被指定作为邵某的法定监护人。因为邵某赡养和涉案房屋归属等问题,5个女儿发生纠纷,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丁和张戊将涉案房屋归还邵某用于养老。因张丁和张戊拒绝归还房屋,张甲将二人诉至法院。
2019年8月,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以张丁、张戊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判令返还涉案房屋,并协助过户至邵某名下。2019年10月,登记机关将涉案房屋登记在邵某名下,同时在“附记”中载明“两年内限售”。邵某年老病重,急于出售涉案房屋看病养老,张甲遂向宁波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两年内限售”的记载事项。
根据宁波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宁波市行政复议局邀请市检察院参与该案化解。经调查了解,早在2015年初,邵某已经产生了明显的老年痴呆症状。宁波市检察院认为,经核实查明有关事实,能够认定邵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效判决返还涉案房屋的性质,实质上是买卖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而非回购即买卖法律关系,故登记机关认定邵某系“新购买”房屋认定事实错误。经深入分析论证,登记机关认同市检察院的建议,并进行纠正。
今年4月22日,在组织邵某与登记机关签订和解协议现场,张甲提出,“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系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邵某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宁波市检察院认为,因涉案买卖合同自始无效,邵某自2002年持有涉案房屋的法律状态并未发生改变,且涉案房屋系邵某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救命救急的钱不能等,也不能少。”宁波市检察院一方面建议登记机关另行为邵某出具《查档证明》,载明涉案房屋历次登记情况,以便提供税务部门核查,另一方面提前与税务部门进行详细沟通,税务部门亦认可邵某情形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表示邵某出售涉案房屋缴纳税费时,将向登记机关核实有关登记档案资料。
近日,邵某以13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涉案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邵某依法顺利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至此,该案复议纠纷和后续可能产生的税务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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