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给出一个概念:
合同,只要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是双方的自愿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涉及到购房的问题中,购房合同中签订的交易价格与计税价格,不一定是一个价格。
举个真实的例子:
在限购政策之前,对于购房数量、房龄、房贷等没有过多严格限制,而且贷款利率还有优惠。一个人首付20%、按照总价20万买了一套房。刚到手后不久,这套房以50万的价格,卖给自己的亲戚,亲戚也是贷款购房;亲戚随手把房子以120万的价格又卖给亲戚,依然是贷款……循环几次,这套房最终的价格变成了260万。
最后一个接盘的人说:我没钱还贷款了,这套房我不要了,愿意拍卖就拍卖。
最终参与这套房买卖过程的人都赚钱了……
这个例子是告诉题主:从理论上,交易价格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本来就是自己的财产,愿意多少钱成交就可以。
但是,如开篇给出的结论:交易价格,与征税价格,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谁都明白低价成交的目的是什么,这种空子不可能钻:
如果交易双方愿意用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成交,那么,征税基数就是成交价。
如果交易双方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成交,政府会有一个“指导价格”,这个价格一般会比市场价格低,但要远远高于双方约定的成交价。计税基数,就是这个“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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