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合理吗?

时间:2020-09-10 14:26:26 来源: 齐鲁晚报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田爽

近年来,关于“高空坠物,致使路人受伤或财物受损”的新闻屡见不鲜,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如何“守护自己头顶上的安全?”成了一大难题。

近日,“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每户3000元”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热议,9月5日,死婴家属回应,目前还没拿到赔偿,却已经有不少业主上诉。对于此次判决,不光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提出异议,许多网友也有不同的观点,那么对于找不到明确侵权人,而整栋楼住户都要进行补偿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天降健身铁球,女婴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四川省遂宁市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

婴儿被铁球砸中,满脸是血已经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令人痛心和遗憾的是,当天晚上8时许该女婴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整栋楼住户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开展技术比对工。同时,警方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后不断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但是,近一个月过去,李女士一家仍无任何线索。

“一人抛物,全楼买单”

因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2020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因未找到明确的侵权人,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院判处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每户3000元。

近日,据女婴家属回应,一审判决下来以后,目前家属还没有拿到赔偿,但已经有不少业主提出上诉。有不少网友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尊重但持有不同的看法:“明明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却要整栋楼的业主一起买单,还是应该揪出真正的侵权人。”“这样判决虽然最大程度捍卫了受害人及家属的权益,但是否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对于有些家庭来讲,说不定这3000元就是这个家庭这个月所有的生活来源,难道真的没有更合理化的解决方案吗?”

律师解读《民法典》“高中抛物”新规定

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究竟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就此类问题,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行进。张行进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在这种高空坠物案件中,如果加害人无法查找,则由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处整栋楼每户均补偿3000元。”

“如此立法,考量的重点在于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过集体补偿,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预防损害的发生。然而,当社会对法律规制的期待与现行规定存在差距时,就需要用更多维的权责体系规则来实现立法本旨。”

张律师表示:“这样的规定虽然看起来对其他住户不太公平,但这是现有事实面前最人性化的处理方法,最起码能告诫人们,一起社会事件的发生是与我们每个个体都息息相关的,并不能与自己完全割裂,同时也能进一步促进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完善。

在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254就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规定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的困局。

关键词: 铁球砸死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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