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3 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 冀人社发 ( 2020 ) 29 号 ) ,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的基础功能作用,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执行,分为月均 1520、1432、1344、1264 元四档标准。该标准将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的取暖费、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1.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1.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2. 应征服兵役的;3. 移居境外的;4.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5.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该《方案》还提到,我省将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如,优化经办流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线上申领为主。失业人员可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互联网渠道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减少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取消附加条件,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失业人员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不得将失业登记作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不得以超过 60 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影响领金,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融媒体记者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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