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0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加强对退役军人劳动权益的保障,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此前,在草案二审稿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体现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草案二审稿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不应限于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此前草案二审稿对企业招用退役军人规定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招用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据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记者孙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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