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新规 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取深圳公积金

时间:2020-12-01 14:34:07 来源: 南方日报


11月30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规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明确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标准、规范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异地购房提取条件、完善公积金欠缴执法投诉案件处理机制等。新规中还规定,零余额账户集中封存满两年未使用将被销户,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提取深圳公积金。

近年来,部分缴存职工通过伪造异地购房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此次新规拟对异地购房提取范围予以规范,深圳缴存职工在广东省内或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方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购买其他范围住房的将暂停受理。对于在规定范围外购房,但是在深圳无房产的,仍然可以通过各自助服务渠道全程在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的65%支付房租。

此外,近年来,部分离深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长期处于不再缴存和使用状态,随着时间累积,该类冗余账户数据日渐庞大,不利于全市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为此,新规拟规范对该类账户的集中管理,明确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行为,也没有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对于转移至深圳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的零余额账户,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销户处理。但是,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权益,在对账户进行销户前,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将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职工对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且公积金账户仍保持零余额、不使用状态的,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可对该账户销户处理。(记者/李斌)

关键词: 公积金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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